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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薛军

日期: 2009-7-22 1:27:34 浏览: 7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种种现象,都能从马克思主义中找到本质认识,因此,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也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运用这种方法论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属性、价值、作用等的科学理论、系统思想和基本观点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想理论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具体反映。
   1、它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的决定力量这一根本政治立场,把“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作为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思想,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
   2、它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各项法律制度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集中反映,因此,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载体、蕴涵于法治文明中的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落实依法治国的宏图,必须将法治理念植根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土壤当中,这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则是重中之重。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那将是彻底的人治而非法治。
   3、它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归根到底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既继承了中国法文化的优秀传统,又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反映了一切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深刻的法律科学性、专业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种花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忠实履行。法治的重要功能是以限制权力滥用为己任的。它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当然,法治也赋予了某些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必不可少的权利,同时它也防止权利的滥用。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标准
   各级政法机关正在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见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执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是一个全新的科学命题,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丰富其内涵,认识其本质,把握其精髓,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理念武装头脑、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看法和认识,是贯穿于我国整个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对其基本标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产物
     任何一种理论或理念的形成都有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实践基础,是为了满足特定时期人的实践的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同样如此,新中国民主法治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没有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实践,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本质要求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提炼和升华,是在认真汲取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法治理念虽然属于理论和观念的范畴,但它既不是凭空的想象,也不是纯粹学理上的推导,它的生命力在于它来源于实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性的一个方面。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不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消极的和直观的反映,更不是为实践所做的注脚,它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起着能动的反作用,这就是列宁所指出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这种能动作用就在于法治理念能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指明发展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增强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从而更好地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性的另外一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前者是基础和前提,解决法治理念从哪里来的问题;后者是目的和归宿,解决法治理念到哪里去的问题。法治理念的实践性要求我们要坚持用实践的观点来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既要坚持从实践中来,更要坚持到实践中去,既要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更要坚持用它来指导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是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
     法治理念属于社会意识形式的一种,但是它又不是一般的社会意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从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通常称之为社会的意识形态;另一类是不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称之为社会意识形式中的非意识形态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一种,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因而,法治理念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意识形态问题,它与政法部门各个具体工作领域的具体理念既有着重要的联系,也有重要的区别。它以这些具体的理念为基础,但又高于这些具体理念,两者之间是"纲"与"目"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全局起着指导和统领作用,其核心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从政治上和思想上解决"为了谁执法,依靠谁执法,怎么样执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因此,我们要从政治的、战略的、全局的高度来深刻理解、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基本内容,而不能仅仅从业务的角度,把眼光局限于与本部门具体工作相关的一些具体的理念,从而把握不住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本质,这本身也就是一个理念问题。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就在于,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而发展和形成的法治理念。它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学说为其理论基础,反映和坚持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了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总而言之,是反映和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具有科学性,更具有革命性。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则反映了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和本质,如自由、民主、人权等,虽然其中的某些内容同样为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所吸收,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由于两者的阶级本质有根本区别,因而其内涵也是不同的。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把法治的科学理论与社会主义原则紧密结合,牢牢把握法治理念的社会主义方向。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五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法治理念这个系统中的五个要素。它们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其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其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其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其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其根本保证。这五个要素相互支撑,共同保证法治理念这个观念系统能够发挥其最大的功能。同时,这五个要素本身又是法治理念这个大系统之下的子系统,分别包含着"什么是"、"为什么"、"怎么样"这样三个要素。如在依法治国这个子系统里,就包含"什么是依法治国、为什么要依法治国、怎么样实现依法治国"三个要素,其他的四个方面也是如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个特征要求我们要用系统论的思维,深入分析法治理念中所存在的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系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内涵和功能,不能断章取义地强调其中的一个或某几个方面,更不能将一个理念简单地置于另一个理念之上,甚至以一个理念来代替或排斥另一个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大的作用和功能。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上位概念,在各种有关法律、法治的理念中,居于最高层次,处于统领地位,在其下还有立法理念、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守法理念、法学研究理念等等居于中位的理念,在这些中位的理念之下,还有更具体的一些理念。如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之下,是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这之下,又有社会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民事司法理念、行政司法理念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本身也包括着三个层次:即法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法治和法治理念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之上,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我们还要在认真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系统性、多层次性特点的基础上,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探索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从而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
     (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是在不断发展的,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的加深,当代的法治理念只是反映了当代的法治实践,反映了特定时期人们对法治规律认识的水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法治规律认识的加深,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也将会不断补充新的内容,对同一法治理念人们也将有新的阐释和理解,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因而,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一个发展的体系。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始终处在与其他法治理念的互动和交流之中,不断从其他法治理念中汲取科学合理的成份而为我所用,它决不会因为自己的先进性而排斥一切,因此,它又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我们要尊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更好地发挥其对法治实践的指引作用。
     (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坚持了法治的社会主义原则,也汲取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它虽有别于在此之前的一切法治理念,但又是对他们批判的继承,既有普遍性的一面,又有特殊性的一面。在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方面主要内容里,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近现代以来一切法治理念共有的东西,而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特有的内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仅就这些共有的理念而言,其内涵也是既有共通的一面,也有相异的一面,譬如说,同为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与其他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共性,更有个性,我们所讲的公平正义,是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公平正义,是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与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的统一,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符合人类历史前进方向的公平正义。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鉴别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科学界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和内涵,必须严格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保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理念,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坚持以是否体现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衡量自己是否具有先进性的根本标准。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坚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根本原则。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才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并体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要求,提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结合。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保证政法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政法干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经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四、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的解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内容看,它全面地反映了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要求。它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对法治功能的高度概括。它既有对我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也有对我国法治实践成果的肯定以及国外先进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和借鉴。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互关系看,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五个方面从内涵上互有含盖,从外延上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解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强调了法治的阶级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宣示了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为国家的现代化事业服务的,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法的阶级性,是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它不是一个新话题,但不论承认与否,它都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伴生物。不论过去还是现在,从来不存在超越现实的,超越政治制度的法治状态。强调法治的阶级性,并不是否定法治的普遍价值观,而恰恰它揭示了法律价值观的本质。合乎逻辑地解释了不同制度下,对诸如公平正义,真实与客观以及人权等一些法律名词和价值理念会有认知上的差异和不同解读的原因。法治的阶级性说明,做为政权的产物和政治的附属物,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以政权更叠为前提的,法治是不能直接移植的。我觉得,搞清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强调了法治的民族性。(传统性)我们所力于建设和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是抽象的社会主义法治。它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土壤之上的,具有显而易见的民族性特征的法治。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有它浓郁的民族性的痕迹,都是其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这也就合理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会看到,在当今不同的或相同的社会制度框架下,各国又能形成特色各异,特点鲜明的法治形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之所以能够被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的客观基础。综观世界各国家、民族,虽然有文明程度的差异,有发展水平的高低,但民族文化没有优劣之别。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之根,发展之源,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进步的动力。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强调了法治发展的阶段性、过程性。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都是在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也都不可能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更找不到书本。都只能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不断探索。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一方面承认法治建设具有阶段性。这个阶段性就是国家社会进步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性。它具有不可省略性和不可跨越性。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必然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自然也体现着初级阶段的各种时代特征。另一方面,从过程性角度,它又提出了如何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有效途径。即:承继、借鉴、创新。三者是互为作用,缺一不可的。强调继承,就是要扬长避短,不断发掘和宏扬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赋予其时代要求的新内涵,并逐步消除法律虚无主义的固疾,以及官本位形成的“刑不上大夫”,人治形成的法律的专制性、实用性和漠视人权等陈腐观念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消极作用;吸收借鉴,这在现代社会是无法回避的,(过去是民族间借鉴,现在是国家间借鉴)但必须明确,借鉴是相互的,有选择的;借鉴是自觉的,不是强迫的。在学习交流中,我们一方面要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别有用心的人,妄图西化、分化我们的图谋,防止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另一方面,也不必杯弓蛇影,谈外色变,要看到,相互借鉴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人类发展进步,相互间的依存正在不断加深,趋同性因素也在不断增多的趋势。要增加自信,自觉融入,大胆地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文明的合理因素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为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服务。如何成功地处理好继承、借鉴的关系,我认为,不但有个合理选择,有效消化的问题,也还有个应当性与可能性的关系问题。如何正确把握,客观地说不是件很容易的事。正因其艰难,才需要我们一代代人去作出努力。我们即要有紧迫感也要防止盲目性。现在有些学者和专家,主张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搞三权分立,认为这样一来,中国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法治就实现了。这到是简单方便,也省事,但做不到。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一定是想偷懒。人家的东西终究是人家的,变不成自己的。照搬照抄,拿来主义,其实是过时的思维方式,早在旧中国曾一度十分盛行,但最终被证明不仅是徒劳的,也是有害的。搞全盘西化的人,实质上还是想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政治体制,试想,一个有强大生命力的,世人睹目的社会制度,你能否定掉吗?我们且不说照搬照抄的制度性障碍,即便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照搬照抄也鲜见成功的例子。桔生于淮南而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古人尚知其理,况今人乎?可是我们有些学者就是不认这个理。知识学了不少,但仅止于知其然,而不问所以然,只学不问,算做什么学问呢?其实各国法治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同时也都有其自身需要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各自也都面临着发展带来的改革任务。我前面讲到的趋同,是不断进步中的趋同,不断完善自我中的趋同。是在相互借鉴中求同存异上的趋同。绝不是搞成一个版本。客观地说,想照搬照抄目前还找不到一个样板国家。照搬照抄不是创新,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是自我毁灭。我们所强调和坚持的改革创新,既不是对自己历史的翻新,也不是追求概念的新奇。而是要实实在在的解决好我国法治进程中,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和问题。这个创新,是着眼于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只能是在坚持我国宪法原则基础上的创新,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上的创新。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感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再认识,再探索;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贡献;是正确把握我国司法改革走向的行动指南;是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为准则,价值标准。对于不断提高广大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学习领会,加深消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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