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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元甲》被告侵权案

日期: 2011-6-10 13:53:39 浏览: 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佚名

号称是李连杰封山之作的电影《霍元甲》,因将霍家写成遭遇灭门之灾,而遭到霍元甲后人的不满,自称是霍元甲之孙的81岁天津老人霍寿金,将制作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和李连杰在内的10名被告起诉到法院。2006年12月15日,市一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双方诉辩意见
   霍寿金的代理律师称,霍寿金是霍元甲长子霍东章的第四个儿子,是霍元甲在国内唯一健在的孙子,霍自正是霍元甲的曾孙。影片《霍元甲》公映后,霍寿金观看了此片,观后非常愤慨,认为该片侵犯了其祖父霍元甲的名誉。他认为,影片中将其祖父描写成从小生性好斗,成人后为争“津门第一”而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一介江湖武夫,也因此招致老母、独女被仇人残忍杀害。片中,霍元甲成了一名无父、无母、无妻、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与以往人们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远。原告称,霍家多为长寿者,人丁兴旺,影片与上述历史事实大相径庭,令不了解霍元甲生平的民众产生错误认识,使霍元甲这一民族英雄的社会评价普遍降低。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十被告停止影片《霍元甲》在全球任何范围内的各种发行放映行为;判令北京电影制片厂等被告在影片已经公映及发行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公开方式就影片对霍元甲生前名誉造成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判令十被告以书面的方式在影片已经公映及发行的区域范围内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
   十方被告所委托的两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方代理律师首先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与霍元甲的亲属关系,原告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认为,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方代理人提出,电影《霍元甲》是经过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和出版发行的电影作品,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侮辱和诽谤的情节,因此不构成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害。并提出,《霍元甲》是故事片,不是纪录片,且影片已声明“纯属虚构”。《霍元甲》在总体坚持褒扬霍元甲爱国武术家形象的前提下,艺术地诠释了一个艺术形象的成长过程,属于艺术创作和批评自由的范畴。与此同时,被告方提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霍元甲生前名誉受损,社会评价普遍降低。作为被告之一李连杰的答辩意见是,其身份只是一个演员,被冠以“出品人”只是根据合同的约定,且其只是名誉上的制片人,并不是实质上的制片人,所以,电影是否侵权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而原告方认为电影片尾的“故事纯属虚构”的话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虚构应有一个起码的底线。《霍元甲》中的故事情节已经超过了这一底线,霍氏后人不能容忍,故请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请。并称,他们最终放弃了经济赔偿,是认为名誉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补偿的。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其中,霍寿金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霍氏族谱,来证明霍寿金和霍自正是霍元甲后人。被告方律师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方出示的不是族谱,因为族谱应该是从祖辈传下来的,而原告方的族谱编写于上世纪80年代,故对该族谱的真实性表示异议。随后,双方就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辩论。辩论结束后,原告不同意协商,调解未成,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二、法院审理中主要查明的事实
   法院审理中认为,霍寿金所出示的族谱,虽修成于2002年,但个人在族谱中所列位置,需由全体族人认可,因此法官在判决中认定了霍寿金为霍元甲之孙的身份。
   对于影片虚构问题,法院认为影片《霍元甲》中的某些细节描写虽与历史不尽相符,但基调和情节仍为褒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及表现中华武术的深刻内涵,对霍元甲的刻画基本符合其历史经历,对其历史定位亦未歪曲。
   影片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三、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备受社会关注的霍元甲后人状告电影《霍元甲》制作方及香港演员李连杰侵犯名誉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确认根据霍家族谱,原告霍寿金就是民族英雄霍元甲之孙,判决书同时认为,电影《霍元甲》没有侵犯霍元甲的名誉权,判决驳回了霍寿金的诉讼请求。
   电影《霍元甲》上映后,自称是霍元甲孙子的天津老人霍寿金因不满该影片中虚构的“黑社会老大”、“盲女恋情”、“惨遭灭门”等情节,将中国电影集团、演员李连杰等告上法院。
   此案审理中,被告中影公司等对霍寿金是否是霍元甲之孙提出质疑。对此法院认为,霍元甲去世于1910年,霍寿金出生于1925年。当时中国正处于清朝末年与民国初年的混乱时期,国家并无规范的户籍制度,所以要求霍寿金以出示国家户籍部门的证明来证明其与霍元甲的亲属关系,实属苛求。现霍寿金提供了
   全体族人认可的族谱以证明其是霍元甲之孙。法院对此不提异议。
   此外法院还认为,霍元甲作为清朝末年一代爱国武术家,因电视剧《霍元甲》的播出成为公众人物。影片《霍元甲》系为历史人物霍元甲的艺术加工与再现。艺术的创作遵循“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规律,所以对于历史人物的艺术塑造应允许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围内进行虚构与夸张。与此同时,霍元甲作为历史公众人物,对其名誉的保护范围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历史人物的后代对此应持有一定的容忍态度。
   综上,影片《霍元甲》虽有夸张与虚构之处,但片中并未对霍元甲这一特定历史人物有侮辱、诽谤之描写,其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判决后,霍寿金的代理律师表示,判决结果在他们的“预料之中”,判决书确认霍元甲是民族英雄,确认了霍寿金是霍元甲的孙子,这十分可贵。霍家后人只是希望通过诉讼表明自己的态度,结果如何并不是打这场官司的最终目的。
   四、相关问题回答意见
   回答意见一:
   艺术创造不能违背生活真实。纵然你借口“情节纯属虚构”,我看也不能免责。就象店堂贴出的小告示:“贷出店门,概不退还”。是不能推退自己销售伪劣产品的责任的。既然你作品的名字为《霍元甲》,就请按照历史真实来反映人物的风貌,而不是瞎编杜撰,无中生有,胡编乱造。纵然霍氏后人不去告,我想一般的销费者也应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因为你提供了虚假产品,愚弄了受众。
   回答意见二:
   真人霍元甲有没有名誉权?
   答案是否定的,霍元甲没有名誉权。一些评论指出电影《霍元甲》侵犯了历史上真人霍元甲的名誉权时,犯了一个错误,将名誉与名誉权两个词语混淆了起来。
   首先我们来判断,名誉权是什么?当然是一种权利,一种人格权。那么再来追问,权利主体应由谁来担当?法律上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而自然人的概念是什么呢?当然是活着的人,只有活着的人才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样一推理,结论就非常简单了,霍元甲已经去世了许多年,他是不再享有名誉权了。
   那么,既然死者不享有名誉权,那么他死后是不是别人就可以任意诽谤了呢?显然不是,虽然死者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死者的名誉如果被侵犯,为了照顾其近亲属的感受,也赋予了他们以司法救济的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注意,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提到的是“死者名誉”,而不是“死者的名誉权”,一个字的增减,绝非是在玩文字游戏,这样规定,既弥补了立法漏洞,又符合法律精神,用意深远。
   因此,即使电影《霍元甲》方涉嫌侵权,侵犯的也是霍元甲的名誉,而不是名誉权。
   回答意见三:
   人认为原告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1是不是霍元甲后人有疑问。
   2即使是后人,但仍然不是我国法律上认定的“近亲属”之范围。不是格原告。
   3同上,名誉和名誉权人法律上是不同的。虽然在一般人看来,没有什么不同。
   五、霍元甲后人维权案 留给我们什么启示
   在上个世纪80年代,香港拍摄的电视连续剧《霍元甲》在内地引起了轰动,一代武术大师霍元甲的形象也逐渐在国内以及海内华人心目中树立起来,成为爱国武术大师典范。
   引发霍元甲后人不满,并进而导致对薄公堂的是,李连杰主演的电影《霍元甲》。片中“霍家被灭门”的情节引起霍氏后人极度不满,认为影片违背史实损害霍元甲形象,让霍家后人和热爱大师的人们难以接受,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律师状告李连杰及片方,要求影片停映及制片方赔礼道歉。
   之后,记者播通了霍元甲地四代后人霍自正先生的电话,老人至今仍然不改自己的初衷,认为并不是经济赔偿,不用先人的名誉为自己某私利,而是要维护一代武术真实形象。
   霍元甲后人维权案件的代理律师本市明扬长缨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仲凯律师在说到电影《霍元甲》的内容和情节以及历史的真实情况等诸多问题时说,霍元甲的形象被塑造成了一名无父、无母、无妻、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与以往人们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远。而实际上霍元甲生前育有二子三女,子孙人丁兴旺,生活于国内及海外。
   影片将霍元甲描写成生性好斗,成人以后为争“津门第一”而好勇斗狠,乱收酒肉徒弟,甚至滥杀无辜的一介江湖武夫,也因此招致老母、独女被仇人残忍杀害,造成了家败人亡,灭门绝后的悲惨下场,他成了霍家的千古罪人
   近期,因对影视剧肆意改编而引发后人不满的事件,近年来层出不穷。如英雄杨子荣原型的养子状告电视剧《林海雪原》,张大千的后人质疑电视剧《张大千》等等。杨三姐、董存瑞等名人的后人因无法忍受影视剧制片方的肆意杜撰,先后将后者诉上法庭,在影视界及法律界引起震动,并让人们对如何界定“正当的艺术创作”与“侵犯名人名誉权”的界限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洪峰对此有自己的看法:
   电影《霍元甲》名誉权侵权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的二审判决法院。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记者再细细阅读了判决书之后,觉得这份长达20页的判决书,有很多亮点,不仅对本案甚至对当前著作权引发的名誉权有一定的指导价值。
   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在影片设计的“母女被杀”等情节,霍氏后人有不同于一般观众的观察视角和特殊体验,其感受是在情理之中的,法院充分考虑到其感受的合理性,也可以体察霍氏后人因此可能遭受的不快和不便。
   影片将“真人真事”与“虚构的内容”糅为一体且没有明确说明,客观上容易造成霍氏后人及其部分特定人群将影片与真实的霍元甲一一比对,并得出“歪曲历史“或者:毁损名誉”的结论。
   影片在“灭门”等情节的处理上,确实难称妥当,遗憾的是,没有看到被告方对霍氏后人的情感利益予以适当关照,法院予以指出并要求影片方引以为诫。
   尊重历史、尊重历史名人,遵守电影和文学创作规律,是我们倡导和追求的的目标。在电影《霍元甲》二审判决书的最后,法官写下了这样几句意味深长的话语:“《霍元甲》一案提出了一个需要思考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如何权衡艺术家的创作自由和保护历史人物后人的合理利益,如何尽量避免对历史人物的后人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也成为本案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也是这一案件给我们留下的启示和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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