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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青少年社会化引导,促进网络道德教育

日期: 2009-1-4 2:04:46 浏览: 10 来源: 学海网收集整理 作者: 王韶华

  进入21世纪,电脑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把人们带进了一个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并迅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势不可挡的网络热潮同时也涌入学校,进入了校园,引起了青少年的极大兴趣和踊跃参与。本文旨在通过对青少年用网现状进行调查,结合青少年的用网待点,以正确引导学生认真对待网络,增强学校网络教育的实效。
  网络这一虚拟世界,对青少年学生有着巨大的诱惑力。中国CNNIC调查报告,在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中,我国青少年学生(18岁以下)上网人数仅占上网者总数的5.6%,而2007年7月第20次报告中,18岁以下上网的人数占上网者总数的17.7%,并且现在仍在变化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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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在众多的网民中,青少年学生数量最大,这个年龄阶段正是一个人生长的高峰期,更是青少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逐渐走向成熟的关键期,这个时期的孩子充满了天真烂漫的幻想,思想活跃,接受新鲜事物快,好奇心强、善于模仿,但由于各方面还未成熟,看问题不够全面深刻,既容易接受新思潮,又容易沾染坏习气。人的成长离不开一定的环境。学校、家庭、社会环境对青年学生思想道德的形成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必须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在信息时代,学校德育受社会、家庭环境的影响日益增大。因此,应优化学校、家庭、社会的德育环境,落实社会和家庭的德育责任,建立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形成德育合力,是提高德育效果的重要措施。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化教育,提高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能力
  部分青少年有逃避现实的倾向,要使学生分清虚拟社会与真实社会的不同,向他们分析社会的复杂性和必定存在的某些不足。使他们勇敢地直面现实世界中存在的问题,丢掉幻想,积极地投入到改造社会的实践中去。加强学生与同学与教师与家长与他人之间的交往,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克服心理障碍和人际交往障碍,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认识,提高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提高适应现代化社会的能力。
  二、加大网络立法,用技术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网络监控管理
  “法律与道德并不总是吻合的,法律的强制性条款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法律与法规很少能预见问题或可能的不平等,而是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做出反应。通常,反映的方法又是极为缓慢的。”一般而言,青少年学生属于道德意志薄弱的群体,很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干扰、影响,导致道德行为的失范。网络信息五花八门,内容杂乱,对于毫无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的教育对象来说,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难以抗拒。在网络道德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自律必须与他律相结合。通过立法,将各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使人们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努力去避免它对人类自身的伤害。通过行政强制,通过立法来规范,通过技术来过滤,使网络运作规范,管理完善防止有害信息上网(即使网上有有害信息也无法浏览)。建立国家级信息监控机构,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严格监控和检测国际互联网入口,严格过滤进入我国的信息,局域网、校园网设立防火墙,建立网络110,安装网络信息净化器,净化校园周围环境。学校周边应禁止设网吧,清除、关闭毒害青少年学生的黑网吧。对证件不全,管理不够规范,安全措施不完备的网吧要限期整改。据公安部2004年9月发布的信息:在为期3个月的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行动中,据统计,清理整顿前,全国的网吧总数有9.4万余家,整顿合格重新登记的有48390家,依法取缔17488家,限期整改28272家。对有关违规违法人员应有相应的惩处或法律制裁措施。2002年5月16日新华社播出文化部对网吧管理的新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20时进入网吧,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间在网吧上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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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网络立法。对网络上信息的发布与传播,技术手段只能有限地进行管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积极推进信息技术、信息产业的立法、执法,打击信息犯罪活动。一个国家的信息能力是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而信息法规制度的完善则是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表征。在英国,法律规定在网络中传递色情图像数据是违法的。德国1998年8月1日实施《多媒体法》,禁止在公开的信息网络上传播色情和颂扬暴力的文字与图片,编制对青少年有害内容的目录,设立专门的过滤程序,以杜绝有害内容的传播。美国1997年宣布对互联网采取“不干预政策”,但随着网上问题日益严重,家长与教育界、司法界的立法呼声日益强烈,2001年4月实施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英国2001年2月21日生效《反恐怖主义法案2000 》,将严重干扰或中断电子系统运行的行为纳入恐怖主义范畴,将计算机黑客行为定性为恐怖主义。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针对网络发展引发的问题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美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新加坡、日本、希腊等国都有计算机安全立法),我国在这方面也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我国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颁布了《计算机网络国际网安全保护条例》。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电子管理办法》,《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9款网络服务商禁止传输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制裁措施,为互联网的管理提供了政策法规方面的依据。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0月8日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维护网络安全,于网络不法行为做斗争提供了有力法律保证。可以说,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的历程。但毕竟历时短,对网络的规范还是不完善的,要加快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制定。而且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统一性的国际互联网法律尚未建立,整个互联网也处于无序向有序的过渡状态。我们相信,随着技术的进步,法制的日益完善,网络社会终将是一个稳定而有序的新社会。
  三、坚持正确舆论,共同关注网络、关心学生的成长
  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社会共同的关注是人类自身的幸福。自网络问题发生以来,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媒体不断予以批露,给人们展示了一个又一个令人伤心甚至是血淋淋的真实故事,网络道德教育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国家教育部于2001年11月22日正式公布《全国青少年学生网络文明公约》,接着又出版了许多多关于青少年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丛书,一些有识之士也有一些具有警示作用的作品问世,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我国启动网络道德教育毕竟是较迟的,社会上尚缺乏这种教育的相关文献、资料;缺乏群众性的关注,许多成人对网络道德问题缺乏认识和对应措施,更谈不上教育。所以,发挥社会舆论的积极作用,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网络,认识网络道德,参与网络道德建设,体现整体作用,才能逐步净化社会环境。网络社会的到来,给德育工作者带来了巨大挑战,许多原来的德育方式方法及手段在网络世界中难以发挥作用。但这也是一个机遇,让我们有机会去认真地研究它。虽然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但我们相信人类凭自身的实力能消除它的弊端,让网络成为真正全面造福人类的工具,积极启动网络教育教学工程,让网络道德深入人心,使青少年学生成为有道德的“网上的一代”,让校园重新纯净,让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https://www.cnnic.net.cn/index/0E/00/11/[OR].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3]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4]严久步.国外互联网管理的近期发展[J].国外社会科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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