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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法理学》1-30章教案
导论 法理学概述
第一章 法律概念
第二章 法律要素
第三章 法律作用
第四章 法律价值
第五章 法律文化
第六章 法律起源
第七章 法律历史发展
第八章 法系的一般分析
第九章 法律移植与法律融合
第十章 法的现代化
第十一章 依法治国理论
第十二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第十三章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第十四章 法的创制
......
第二十九章 法律职业
第三十章 法律教育

《法理学》教案
导论 法理学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
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
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
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
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
一 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称为"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
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第二节 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 法理学的产生
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2、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产物。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它们的产生是法学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的需要共同促成的。
二 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二次大战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1、自然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1)形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然法存在于自然和人类理性之中,先于国家存在,人定法(实在法)是国家制订,并依据自然法的。
(2)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正式形成。
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
(二)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认为法是自然意志或人类理性的表现,国家产生以前,人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国家出现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实在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人们可以不遵守,甚至有权推翻它。
(三)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起过历史进步作用。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思想。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
不足之处:(1)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人定法,并且自然法先于国家存在,但是虚构假设自然法的存在,无法证实。
(2)强调自然法的本质体现正义和理性是永恒存在的,是资产阶级的人权、自由、平等的反映,掩盖了法的阶级性。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
2、分析法学派
(一)分析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产生于19世纪初,反映了处于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的资产阶级要进一步完善自己法律的愿望。代表人物:英国的奥斯丁。
(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这个学派反对自然学派,也反对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主权者以制裁和威胁为后盾的强制命令。即使是恶的命令,也要服从。法学的任务就是对现行法律从条文上、形式上的研究和分析。而不必去研究法的本质产生。
(三)分析法学派的评价:
(1) 宣扬主权者制定的条文就是法律。恶法亦法,即使是法西斯的法律,也要人们绝对服从。
(2)强调对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的分析,而不涉及法的内容和本质,完善了资产阶级法制。
3、社会法学派:
(一)社会法学派形成的历史背景和代表人物
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影响很大,是帝国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公然抛弃法制的反映。代表人物:美国的庞德、霍姆斯等。
(二)社会法学派基本观点
(1) 根据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造成的社会效果来评价、研究法。强调法的适用。
(2.) 从实用主义哲学出发,认为法的本质是不可知的。法的目的就是实用和效果。凡是对社会生活有利的,发生社会效果的,就是理想的法律。
(3). 主张法官立法和自由裁量权。
(三)社会法学派的评价
(1)公开鼓吹法律虚无主义,为资产阶级破坏法制提供了理论武器;
(2)为司法,行政机关独断专横的非法行为辩护,加强了对广大人民的法外镇压。
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理学史上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物质制约性。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阶级性。
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历史性
第三节 法理学的地位
一 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学体系由六个部门所组成。(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边缘学科。
二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世界观;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民主和法治观念;也可以为学习和研究其他法学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第四节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一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法理学的科学方法论基础。法理学还有其自身的研
究方法,主要有: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4、系统研究的方法。
二 法理学的研究思路
法理学要走向繁荣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研究思路:1、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相结合;2、密切关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实践;3、大胆借鉴西方法理学中的合理成分。
第一章 法律概念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等基本内容。重点把握:法律特征,指法律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律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律本质,指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律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章是重点章。
第一节 法律特征
一 法和法律的词义
1、理解法的词义、词源--可以归纳为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公平、正义的标准;二是具有制裁、惩罚的功能。
2、重点区分法律的广狭两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是抽象意义的,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政策、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二 法律基本特征
法律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律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 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
2、 特殊规范性。是行为规范、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实现调整社会关系。
3、 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一国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 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第二节 法律本质
一 法律本质的概念
法律现象是法律的外部联系,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
法律本质是法律的内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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